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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工程领域侵权责任风险需注意
来源:英国365集团公司  发布时间:2026-05-27 16:31  阅读次数:显示稿件总访问量

今年5月是第六个“民法典宣传月”。结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相关条款,梳理了一份建设工程领域的9大核心侵权责任风险防控清单。希望能为大家在施工和管理中提供参考,一起筑牢法律与安全的双重防线。

一、建筑物倒塌、塌陷责任

1252条明确:建筑物、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、塌陷致人损害,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;能证明无质量缺陷的除外。因所有、管理人、使用人或第三人原因倒塌的,由该责任人担责。

归责原则:无过错责任、举证责任倒置,建设方、施工方需自证无缺陷方可免责。

城建适用场景:商品房、安置房、厂房、市政桥梁、挡土墙、基坑支护、临时设施倒塌;主体结构、地基、剪力墙、梁柱等质量缺陷引发的安全事故。

涉及主体:开发企业、工程总包、施工城建单位。

二、建筑物脱落、坠落责任

1253条明确: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、悬挂物发生脱落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,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归责原则:过错推定责任,由管护主体自证无过错,举证不能即需担责。

城建适用场景:建筑外墙保温层脱落、幕墙玻璃坠落、外墙砖及涂料脱落、楼顶广告牌及外立面招牌坠落、施工现场脚手架、模板、防护设施脱落坠落伤人。

涉及主体:房屋业主、物业服务企业、幕墙施工单位、装修施工单位、设施维保单位。

三、高空抛物、坠物责任

1254条明确:禁止从建筑物抛掷物品,明确侵权人的,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;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,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,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,同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,未尽义务需承担侵权责任。

归责原则:过错推定、公平补偿、物业安保过错责任。

城建场景:施工期高空坠物、装修抛物、外立面改造坠物、建筑垃圾坠落;物业监控缺失、未设防护网、未巡查。

责任主体:施工单位、装修企业、物业服务企业、房屋使用人及业主。

四、公共场所、道路施工责任

1258条明确:公共场所或者道路挖掘、修缮、安装地下设施致人损害,施工人不能证明已设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,担责;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,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,担责 。

归责原则:过错推定责任,施工方、设施管理人承担举证义务。

城建适用场景:市政道路开挖修缮、雨污水管网改造、各类地下管线施工、基坑开挖作业、施工现场临时围挡布设、电缆、燃气、热力管线检修施工;市政窨井盖缺失、破损、移位,地下通道、人防工程管护不当引发事故。

涉及主体:市政总包、施工单位、管线产权单位、养护单位、监理单位。

五、堆放物倒塌责任

1255条明确:堆放物倒塌、滚落、滑落致人损害,堆放人不能证明无过错的,担责。

归责原则:过错推定责任。

城建适用场景:施工现场钢筋、模板、砂石、水泥、砌块、渣土、建筑垃圾堆放不当倒塌滚落;基坑周边违规堆载、堆载超标引发坍塌、滑落事故。

涉及主体:施工总承包单位、材料供应商、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。

六、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责任

1256条明确:在公共道路堆放、倾倒、遗撒妨碍通行物品致人损害,行为人担责;道路管理人未尽清理、防护、警示义务的,承担相应责任。

归责原则:行为人无过错责任+道路管理人过错推定责任。

城建适用场景:施工渣土运输遗撒、建筑材料占道堆放、施工废料占用公共道路、施工泥浆外流污染路面;临时占道施工未审批、未设置警示标识、未做防护措施。

涉及主体:施工单位、渣土运输企业、市政道路养护管理单位。

七、林木折断责任

1257条明确:林木折断、倾倒、果实坠落致人损害,所有人、管理人不能证明无过错的,担责。

归责原则:过错推定责任。

城建适用场景:施工现场移植、保留树木倒伏,城区市政行道树倾倒;基坑开挖施工破坏树木根系导致树木倒伏,园林修剪、养护不当引发断枝坠落伤人。

涉及主体:施工单位、园林绿化管理部门、物业服务企业、林木养护单位。

八、安全保障义务

1198条明确: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经营者、管理者、活动组织者,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损害,担责;第三人侵权的,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。

归责原则:过错责任,以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追责依据。

城建适用场景:工地开放日、楼盘售楼处、样板间、施工现场临时通行通道、看房通道管理疏漏;施工现场基坑未封闭、洞口临边无防护、作业区域照明缺失、安全警示标识不足引发人身财产损害。

涉及主体:房地产开发企业、物业服务企业、施工单位、活动组织单位。

九、用人单位责任

1191条明确: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侵权,单位无过错责任;劳务派遣:用工单位担责,派遣单位过错相应担责 。

归责原则: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、劳务派遣过错分担责任。

城建适用场景:木工、钢筋工、塔吊司机等施工人员履职作业致人损害,塔吊、挖掘机等特种设备操作不当伤人,现场管理人员违规指挥引发安全侵权事故。

涉及主体:施工总包单位、专业分包单位、劳务分包公司、用工单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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